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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時間:2013-08-30來源:金旗艦散熱器 作者:徐進 點擊:
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規範城市供熱價格管理(以下簡稱熱價),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熱事業發展和節能環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行政區域內供熱價格行爲。
第三條:城市供熱價格是指城市供熱企業通過一定的供熱設施,將熱量供給用戶,並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室內溫度所提供的供熱價格。
第四條:城市供熱價格比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城市供熱價格的主管部門。省轄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價格管理工作。省、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熱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製定城市居民供熱價格,實行聽證會製度和公報製度。
第二章 熱價分類與組成
第六條:城市供熱價格分爲熱源出廠價格、管網輸送價格和用戶銷售價格。其中熱源出廠價格是指熱源生産企業向熱力輸送企業銷售熱力的價格;管網輸送價格是指熱力輸送企業輸送熱力的價格;用戶銷售價格是指向終端用戶銷售熱力的價格。
第七條:城市供熱實行分類熱價。根據使用性質可分爲居民和非居民采暖用熱價格,居民、非居民熱價之間的比價關係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城市供熱價格由供熱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成本和費用按國家財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核定。
㈠供熱成本是指供熱過程中發生的燃料費、電費、水費、資産折舊費、修理費、工資以及其它應計入供熱成本的直接費用。
㈡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熱生産經營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㈢稅金是指供熱企業應繳納的稅金。
㈣城市供熱價格中的利潤要逐步從現階段按成本利潤率過渡到按淨資産利潤率核定。
第九條:輸熱、配熱、熱計量係統等環節中的有理熱損失可計入成本。
第三章 熱價的製定和調整
第十條:城市供熱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收支平穩、有理贏利、公平負擔和依據社會供熱企業均勻成本的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供熱企業成本利潤率應參照中國商業銀行同期同類一年期貸款利率爲基礎,加上1-2個百分點的風險補償。
第十二條:在城市供熱價格改造的過渡時期,實施按麵積收費價格和按使用熱量收費價格兩種並存的供熱價格。要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製熱價。
(一)麵積熱價計算公式如下:
用戶麵積熱費=麵積熱價×用戶供熱麵積
(二)兩部製熱價計算公式如下:
1.熱量銷售總花費=基本花費 計量花費 元
基本費用:是指供熱企業按與熱用戶合同需要的最大熱負荷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的折舊費、維修費和管理費,要緊用於補償供熱的固定資産成本。基本熱價可以比照麵積熱價的30%~60%的標準確定。
計量費用:是指供熱企業在熱力生産過程中投入的燃料費、水費、電費和勞動力工資等項費用,用於補償供熱的運營成本。
1-1基本熱價=基本花費/總供熱麵積 元 / m2
1-2計量熱價=計量花費/總供熱量 元/GJ (元/KWH)
2. 建築物熱費=建築物基本熱費 建築物計量熱費 元
建築物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建築物供熱麵積 元
建築物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熱量表計量的建築物的供熱量 元
3. 用戶熱費=用戶基本熱費 用戶計量熱費 元
用戶基本熱費=基本熱價×用戶供熱麵積 元
用戶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戶消耗的當量熱量 元
式中:用戶消耗的當量熱量=儀表計量的供熱量×(1-建築物熱量調整係數)。建築物熱量調整係數:是指對戶用熱量表計量的數據進行調整所設定的係數。該係數用於排除建築物內單元住宅,由於外圍護結構材料不同,在建築中的位置不同,而導致的耗熱量差異,以實現用戶的公平收費。
第十三條:居民供熱價格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適應。
第四章 熱價調整原則與順序
第十四條:城市供熱價格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
㈠有利於供熱企業正常運營,滿足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㈡有利於節約用熱。
㈢充分考慮社會承擔能力。
㈣有利於規範供熱價格,健全供熱企業成本約束機製。
第十五條:適合以下條件,供熱企業可以提出調價申請:
㈠比照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熱價不足以補償社會均勻供熱成本致使大多數供熱企業嚴重虧損經營。
㈡政府給予補貼後,仍不能消化供熱成本上漲因數的。
第十六條:城市供熱價格需要調整時,供熱企業應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申請,調價申請文件應抄送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統籌研究供熱企業的調價意見,製定調價方案。
第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接到供熱企業關於調整供熱價格的申報後,要履行成本監審、價格聽證、集體審議等順序。
第十八條:城市供熱價格的調整,由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報省價格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城市供熱價格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報。
第二十條:建立熱價隨燃料、水、電價格變動的聯動機製。在燃料、水、電價格變動超過規定的比例時,城市價格和供熱主管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熱價調整聯動機製,適時調整城市供熱價格。聯動機製和方案應進行聽證,經政府批準後實施聯動。
第二十一條:對城市供熱中涉及用戶特別是帶有壟斷性質的供熱設施建設、維護、服務等要緊項目的價格標準(如用戶管網配套、增容、維修、計量儀表安裝等),應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章 熱價履行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城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供熱成本監審製度,促進供熱企業建立有效的成本約束機製。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計量器具、測熱設施加強監管。
第二十四條:供熱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製定的價格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供熱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格式與內容應當適合國家有關規定,供用熱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用戶應當比照規定的熱價標準按時交納熱費。無正當理由拒交供熱費的用戶,應按規定交納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供熱企業的供熱質量必須適合供熱質量國家標準。因達不到供熱質量國家標準,用戶有權要求供熱企業給予補償、賠償,供熱企業應當比照有關規定對用戶進行補償、賠償。
第二十八條:省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熱質量監管體係,加強供熱質量監督管理,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製定和調整供熱價格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與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對在製定和調整供熱價格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供熱企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製定和調整的價格標準、擅自提價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爲的供熱企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政處罰》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改委、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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