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浩特是一個以蒙古族爲主體、漢族占多數、多民族聚居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先後榮獲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全國科技先進市、全國雙擁模範城、全國法治縣(市區)、全區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等稱號,2010年被中國馬業協會授予“中國馬都”稱號,素有“草原明珠”的美譽。那麽這麽一個草原城市,冬季供熱管理條例有那些啦?下麵就讓金旗艦暖氣片來講解下吧。
素有“草原明珠”的美譽的錫林浩特供熱管理介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發展城市集中供熱事業,有理使用能源,保護環境,維護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錫林浩特市市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錫林浩特市區從事設計、建設、經營、使用集中供熱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由熱電聯産、區域鍋爐和工業餘熱(含自備電站)等所産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供給生産和生活用熱,供熱麵積在4萬平方米以上的供用熱行爲。目前市區內從事集中供熱的實體應創造條件使供熱麵積達到4萬平方米以上(含4萬平方米)。-
第四條城市集中供熱應當堅持統一規劃、重點建設、集中管理的原則;堅持節約能源,減少汙染的原則;堅持公平交易、交費供熱的原則。-
第五條錫林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集中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市供熱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二)編製城市供熱規劃,下達供熱管網建設任務;-
(三)審批城市供熱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選址、選線、定點及工程設計的審查,對供熱工程進行驗收;
(四)對城市供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核發《供熱資質證書》和《供熱營運證》,實行供熱行業管理;-
(五)對供熱單位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進行培訓,推廣適用技術;-
(六)監督、檢查供熱質量,協調或仲裁解決供用熱雙方的矛盾和糾紛;-
(七)糾正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爲。-
第二章規劃、建設與設施管理-
第六條城市供熱規劃應當適合城市總體規劃。新建、擴建、改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適合城市供熱規劃。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采暖鍋爐。-
第七條城市供熱室外管網工程的設計、施工及工程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按基本建設順序報批。供熱工程竣工後,應當比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驗收或驗收不符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和民用建築,其供熱管網和室內采暖設計施工應適合供熱主管部門製定的標準和要求;工程建設在開工許可審批前,應將供熱工程設計圖紙交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審查,經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審批蓋章後,方可批準開工。建築工程竣工後,經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對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後,主可對供熱工程進行全麵竣工驗收。新建、擴建、改建民用住宅的采暖設計應按憎愛鮮明分別設計供回水開關,實行分戶控製,計量用熱。-
第九條經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對供熱工程驗收合格的建築工程,供熱單位應予供熱。--
第十條供熱單位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與供熱麵積相適應的供熱設備,供熱設備必須能夠正常使用;-
(二)有相應的專業管理技術人員及培訓合格的司爐、維修、化驗等人員;-
(三)有滿足正常供熱需要的資金。-
第十一條用熱單位集分水器以外的供熱管網主幹線由供熱單位投資建設,産權歸供熱單位,並負責維修和管理;支線由用熱單位投資,由具備相慶資質條件的單位設計、施工,其産權(含原來由用熱方投資建設的供熱支線)無償移交給供熱單位,由供熱單位維修和管理;特殊接網方法的産權分界及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可在《供用熱合同》中明確。-
第十二條供熱單位慶比照供熱設施、設備維修管理的技術規定和質量標準,按時進行大、中、小修,使供熱設備處於完好狀態。對關鍵設備和易損零配件,要保護一定的備用量,以確保穩定供熱。-
第十三條供熱單位應在集中供熱設施隱蔽地設置明顯的統一標誌。-
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好建設工程與施工地界內原有集中供熱設施的關係,保障集中供熱設施的安全。因工程需要必須遷移集中供熱設施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由供熱單位安排施工,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十五條供熱管道及附屬設備周圍1.5米範圍內爲供熱保護區,地下供熱管道上麵或架空供熱管道下麵,不準建築房屋、搭設臨建或擱置堆放物;不準壓埋供熱管道井蓋;不準使用供熱管道支架架設線路或懸掛物體;不準向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排放腐蝕性液體。-
第十六條用熱單位集分水器以內的供熱管線及室內供熱設施由用熱單位負責維修管理。居民裝修居室不得影響房産管理單位對室內供熱設施的檢修。-
第三章供熱管理-
第十七條對采暖設施及采暖空間保暖達到標準要求的報裝熱用戶,供熱單位應與房産管理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簽訂供用熱合同,無房産管理單位的居民用戶,供熱單位與居民用戶個人或該區域的居民組織簽訂供用熱合同。不簽訂供用熱合同的,不予供熱。供用熱合同內容應包括供熱期限、供熱參數、室內溫度、事故及維護、收費標準和結算辦法、違約責任及供用熱雙方應遵守的規定等。--供用熱合同的格式和內容,由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監製。-
第十八條增加、減少用熱或熱用戶變更,應當到供熱單位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熱用戶變更而未及時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的,其采暖費繼續由原熱用戶承擔。-
第十九條錫林浩特市區冬季供熱期爲當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根據氣溫實際情況,由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和供熱單位商定提早或延長供熱期。如有變化,應在9月公布。-
第二十條在供熱期內,住戶采暖、保暖設施達到標準的,居室日均勻溫度應達到18℃(2±℃)標準,不得低於16℃。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一條供熱單位要選擇熱力網中間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別取頂、中、低層不同朝向的房間,檢測用戶室溫;每月檢測戶數(每戶按50平方米計算)爲:供熱麵積在100萬平方米內按3%;101-500萬平方米按2%;501-1000萬平方米以上按0.5%進行檢測。用戶室溫合格率應不低於98%。-
第二十二條居民用戶室內日均勻溫度達不到16℃的,熱用戶有權要求供熱單位或房産管理單位采取措施達到規定溫度,供熱單位或房産管理單位接到熱用戶報告後的24小時內,應查清原因,並予解決。經處理仍未達到規定溫度且屬供熱單位責任的,由供熱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室內溫度發生爭議,熱用戶室溫應以熱用戶與房産管理單位、供熱單位及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協同檢測記錄的溫度爲準。-
第二十三條熱用戶不按規定繳納熱費及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或因室內裝修不當影響供熱結果的,責任自負。給其他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因房屋質量和室內管網設計與施工不適合供熱要求影響供熱結果的,應當由房産管理單位、物業管理部門及居民個人負責,並比照城市集中供熱設計要求負責改造。-
第二十五條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供熱故障緊急搶修製度,配備搶修隊伍、裝備,向用戶公布值班地點、值班電話及服務公約。-
第二十六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停熱8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馬上報告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用戶,並馬上組織搶修,盡快恢複供熱。當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影響係統供熱的故障時,供熱單位必須緊急搶修;用熱居民家中無人時,供熱單位可在當地公安、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配合下入記,采取需要措施緊急搶修。-
第二十七條使用集中供熱的房産管理單位,慶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室內供熱設施應當適合供熱技術標準;-
(二)每年用熱前對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修。-
第二十八條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擅自將自建的供熱設施與供熱單位的管網連接;-
(二)擅自接通管網,增加供熱管理線或散熱器;-
(三)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放水裝置;-
(四)擅自改變熱用途;-
(五)擅自停熱或有意降低室溫,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
(六)擅自開啓、關閉或損壞供熱管網的控製閥門和計量裝置;-
(七)其他有損供熱設施或影響供熱的行爲。-
第四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供熱單位應按物價部門批準的供熱收費標準收費。供熱收費標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采取聽證會的方法確定。-
第三十條供熱單位可以直接收取熱費,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收。供熱單位委托有關單位代收居民用戶采暖熱費的,應按代收居民用戶采暖熱費總額的3-5%向受委托單位支付代收服務費。-
第三十一條居民用戶采暖熱費,房屋産權人或承租人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向供熱單位代扣代繳;無工作單位的,由本人直接向供熱單位繳納。非居民用戶的熱費,由熱用戶直接向供熱單位繳納。新建房屋在住戶尚未進入期間的熱費,由房屋建設單位繳納。-
第三十二條采暖熱費應當在每年10月1日前繳納50%,次年3月底前繳納剩餘熱費。-
第三十三條熱費收取按建築麵積計算,建築麵積之內未取暖的部分應予扣除。公用部分采暖的,熱費按熱用戶分攤。-
第三十四條不同高度建築物的收費標準以建築層高3.3米爲基數計收,層高每超過零點一米,加收基本熱價的3%;陽台、小房、封閉門差別等采暖達到供熱保溫要求的,按標準熱價收取,達不到要求的按標準熱價的2倍收繳;其他方法用熱繳費可由供需雙方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
第五章違章責任-
第三十五條供熱單位和熱用戶違反供用熱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供熱單位違反國家、自治區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供熱單位通知其限期改正,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暫緩供熱、限熱功製止供熱。暫緩供熱、限熱或製止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向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報審。-
(一)擅自拆改、遷移供熱設施的;-
(二)擅自接通熱管網、拆改供熱設備、增加暖氣片、擴大供熱麵積的;-
(三)擅自在采暖設施上安裝放水裝置竊用熱水的。-
第三十八條對逾期繳納熱費者,每超一日加收1%的滯納金;對拒不繳納熱費的,由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繳納,仍不繳納的,供熱單位可以暫緩供熱或製止供熱,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三十九條由於供熱單位原因使實際供熱期限少於規時限限供熱的,供熱單位應按比例核減熱費。-
第四十條非因熱用戶原因致使用戶室內溫度連續十日以上低於16℃的,供熱單位應按日加倍退還熱用戶所繳熱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用熱單位或個人與供熱單位因供用熱發生爭議時,可由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進行調解和仲裁;對仲裁不忿的,可通過民事訴訟方法解決。-
第四十二條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對供用熱糾紛的仲裁辦法由城建主管部門另行規定。有關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及熱力網設計規範要求,按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1996年51號令)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逢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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