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沈陽市發布了“沈陽市民用供暖收費管理條例草案”(草案),開始像集中供暖居民、用熱單位、供暖行業專業人士等征詢意見。集中供暖居民、用熱單位、供暖行業專業人士如果有建議。可在截止日期爲9月30日16:00前,向沈陽市政府供暖管理部門提交自己意見。下麵跟上暖氣片品牌一起來看看吧。
沈陽市民用暖氣費收取管理草案出台-沈陽市居民可提出自己意見
《規定(草案)》第五條明確:供暖單位與用熱單位應當簽訂供暖使用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供暖價格、收費麵積、供暖標準等內容。在調整供暖價格、收費麵積及相關政策時,雙方應比照調整後的價格、麵積及相關政策執行或重新簽訂供暖合同。供暖人未與供暖單位簽訂供暖合同,但已形成供暖供需事實關係的,應當繳納供暖費。
第八條規定(草案)規定,對工資適用采暖費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一切采暖費用,由個人支付,單位不再報銷取暖費用。尚未繳納供暖費的單位,應當向職工報銷供暖費。
第九條采暖麵積和住宅使用,應當以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實權物權證書記載的建築麵積和使用麵積爲準。按供暖計量收費的用戶的供暖費用,比照價格主管部門製定的供暖計量價格確定。
(草案)規定暫停供暖和恢複供暖。分居、供暖設施保修期滿的居民供暖用戶要求暫停(恢複)供暖的,應當在供暖期開始前10日到供暖單位暫停(恢複)供暖。供暖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訂“暫停(恢複)供暖協議”。供暖人已經辦理暫停供暖手續,未提出恢複供暖申請的,視爲繼續申請暫停供暖,不需要重複辦理暫停供暖手續。
七種特殊情況采暖費擬計費方法:
第10條(草案)規定,特殊情況下的供暖費用應按下列方法收取:
(一)住宅建築未列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産權證》,且有采暖設施的,供暖單位可以現場勘查或者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測繪部門根據室內使用麵積測算供暖費用;層精湛過2.2米(含2.2米)的,全額收取供暖費用;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供暖費。供暖單位除取暖費外,不得向熱用戶收取其他費用。
(二)室內層高在3.5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築,每超過0.3米(含0.3米,不足0.3米,按0.3米計算)收取10%的供暖費;每超過6米,供暖雙方根據熱負荷協商增加。
(3三)幼兒園、福利院、老人、社區、物業服務室根據居民供暖價格收取電費。
(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産權證記載的商業用房采暖費,比照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五)在該年十二月一日前未提出暫停供暖申請或者取暖費未按時繳納的,按實際采暖天數收取采暖費。
(六)本規定公布之日起,熱用人取得的不動産證明記載的建築麵積與商品房銷售麵積不比致的,以不動産證明記載爲準。如果熱用戶已經支付了暖氣費,差額部分將越來越多地退還。
(七)新建建築供暖設施維修期間的采暖費,比照開發建設單位與供暖單位的合同執行。在供暖期間檢查的供暖用戶應在通知日期後承擔供暖費用,通知日期前的供暖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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