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是中國重要的基礎工業基地和全球輕稀土産業中心,被譽稱“草原鋼城”、“稀土之都”。作爲一個草原城市,包頭冬季非常嚴寒,因此包頭市在冬季而是需要供暖,但包頭市供暖一般基本上使用鍋爐供暖,那麽包頭市鍋爐供暖規定有那些啦?下麵就讓金旗艦暖氣片來講解下吧。
“草原鋼城”包頭市冬季鍋爐供暖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榮爲了加強城市鍋爐供暖的行業管理,提高社會、環境、經濟效益,保障供、用雙方的台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22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報告的通知》精神,結合城市鍋爐供暖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供暖單位,係指城市範圍內以鍋爐爲熱源的所有供暖單位。
第三條城市供暖單位和用戶(包括單位用戶、居民用戶)均需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城市鍋爐供暖工作由各市房地産管理部門歸口統一管理,設置供暖管理機構,對全市鍋爐供暖實行行業管理。
供暖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城市供暖的方針、政策、製定全市供暖管理各項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全市供暖單位的資審定級工作。
(三)根據城市供熱的總體規化,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和組織實施供暖計劃,參與供暖工排頂目前期準備作抑供暖工程的設計、施工民曇一爲丁市觸社。
(四)對供暖單位和用戶行使指導、監督、檢查、協調、仲裁等管理職能。
(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製定供暖費用標準(構成因素及測算依據見附件一)
第三章資審定級
第五條供暖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供暖組織機構和名稱;
(二)有確定的供暖對象,場所和相應有效的供暖設
〔三〕有相應的專業管理幹部、技術人員和專業培訓合格的司爐、維修、化驗等人。
(四)有能滿足供曖需要的流動資金。
(五)能對供暖成本進行單獨核算。
第六條凡供暖單位都必須按本辦法規定向市供暖管理機構提出供暖申請,填寫《供暖資格審查登記表》。經資審定級後,發給供暖許可證。對新開業的供暖單位發給臨時許可證。
持有臨時許可證的供暖單位,經兩個以上的供暖期後,由發證部門審查確定其等級,頒發正式許可證。
未經批準的供暖單位,一流不準從事供暖,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第七條供暖單位發生名利;、性質、資格等級(見附表二)、分立、合並、轉産、改變隸屬關係、遷移或關閉等,應在一月內向市供暖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供暖管理
第八條供暖單位(含自供單位)的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生産適合標準的熱能。保證供暖質量。
(二)負責供曖係統的維修、保養、更新、改造,確保安全運行。
(三)按供暖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向用戶收繳供暖費。
(四)負責對供暖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服務質量。
(五)根據有關規定對用戶達章進行處理。
第九條供暖單位要根據規定的供暖日期,保證按時供暖和停曖,室內溫度不得低16t。
第十條供暖單位應不斷提高供暖科學管理水平,完善管理製度,有理控製熱煤參數,使供暖質量、鍋爐功效,單位能耗、設備完好率、補水率和用戶室溫合格率等適合規定。
第十一條供曖單位必須遵守規劃、環保、勞動、節能、防火及安全等有關規定。
第五章用熱管理
第十二象凡需要供暖的用戶,須向供暖的用戶,須向供暖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由供用雙方簽定供暖協議書,方可供暖。
第十三條凡新增加利醫麵積的用戶用什市向供暖單位繳納供暖設施的配套增容費。
第十四條幾因房屋保溫措施達不到要求,影響供暖結果,用戶負責。
第十五條用戶對供暖管理、維修人員的檢查與走訪應給予支持和合作。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供暖設施的義務;對供熱違章有按規定行使監督的權利。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供暖設施原則上應由供暖單位統一管現,凡室內設施由産權單位管理的,應明確雙方管理、維修範圍、責任,不得推倭。
第十八條(一)任何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時,必須第一考慮供暖配套工程,其熱源應適合城市供熱總體規劃,除按本市基本建設順序辦理手續外,須向市供曖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方可實施。
(二)在供暖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比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組織設計與施工,並保證工程質量,工程竣工時,應向供暖單位提交竣工技術資料,並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調試,經市供暖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供暖。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必須返修,否則於不供暖。
第十九條凡涉及供暖設施結構安全或影響設備正常維修管理的基建工程,必須事先征得供暖單位同意,按要求組織施工;經供暖單位同意,自行組織施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供暖管道周圍三十內,嚴禁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準放物料、種植樹木、排放汙水、開掘取士及進行爆破等作業,已建在管道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應限期拆毀;對拒不拆毀的,供暖單位有權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強行拆脈。
第六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供暖單位要按規定標準收取供暖費。供暖費由個人、單位、財政分別承擔。對無理拒交供暖費的,供暖單位有權製止供暖。
第二十二條供暖費須在當年供暖期前交清。逾期交費者,加收滯納金;超過供暖期不交者,下個供暖期製止供暖。
第二十三條對移交給供暖單位管理的新增供暖任務,移交單位須按建築麵積一次性向供暖單位交付開辦費。
第二十四條供暖費需作調整時,由市供暖管理機構提出調價方案,經上級審核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房屋空閑期間的供暖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單位變動(包括銀行帳號)和用戶變遷,須到洪曖單位辦理變更手續。如不如時辦理,其供暖費繼續
由原用戶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供暖單位對收取的供暖費應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違章處理
第二十八條凡屬下列情況者爲用熱違章:
(一)私下安裝供暖管線、接通管網、增加散熱器、擴大用熱麵積的;
(二)私下拆毀、遷移和改建供暖設施的;
(三)在供暖設備上安裝放水裝置竊用熱水的;
(四)擅自開關或毀壞控製閥門儀表、造成設備故障,影響正常供暖的;
(五)用戶單位對其負責的供暖設備不講行維修極格膿齦而造成嚴重跑、目、滴漏才識意重權的
第二十九條對用熱違章者,視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供暖單位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賠償經濟損失或製止供暖處理。
第三十條下列情況者爲供熱違章:
(一)不如實填報《供暖資格審查登記表》的;
(二)不經辦理資格審查,擅自進行供暖的,
(三)供暖質量達不到規定溫度,在群衆中造成不良影響著。
第三十一條對供暖違章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處理並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房地産業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各城市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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