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台市中國首批14個沿海開放城市之一,中國海濱城市,亞洲唯一的國際葡萄·葡萄酒城、“一帶一路”國家戰略重點建設口岸城市、是國家曆史文化名城、全國文明城市,與威海同爲中國著名的“雪窩”而煙台市使用集中供熱,那麽集中供熱的煙台冬季管理條例是如何規定的啦?下麵就讓暖氣片品牌來講解下吧。
中國國際葡萄酒城煙台冬季集中供熱規定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確保城市供熱安全、可靠、持續、穩定,促進供熱事業健康發展,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城市區域鍋爐供熱管理辦法》、《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的集中供熱管理。凡在本市規劃區內進行集中供熱規劃、設計、建設、生産、經營、使用、安全管理、安裝維修等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供熱單位使用熱電聯産、區域鍋爐、工業餘熱等熱源,通過熱網向用戶供熱的行爲。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下稱供熱主管部門),市熱力開發辦公室是市城市集中供熱行業管理機構(下稱行業管理機構)。
第五條城市集中供熱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統一管理,協調發展。
第六條鼓勵城市集中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發起熱、電、冷聯供。
第七條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法建設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生産經營活動。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八條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製,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已經批準的城市供熱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編製城市集中供熱規劃,應做到遠近結合,布局有理,統籌安排,分期實施。
第九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必須適合城市集中供熱規劃。供熱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須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報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第十條城市區域集中供熱應達到下列規模:鍋爐單台容量不低於10噸/時,供熱能力在7兆瓦以上,民用建築供熱麵積不低於10萬平方米。
第十一條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材料的選用,必須適合國家規定標準,並實行公開招投標。工程合同訂立後,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十二條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三條凡新區開發或舊區改造的,應實行集中供熱,其管網設計必須適合有關範圍和規定。
新建建築內的供熱係統應當作爲建設工程的整體組成部分,納入竣工質量驗收。
第十四條在城市熱網到達的區域,不得新建疏散供熱鍋爐,已建的必須拆毀,並入城市熱網。在城市熱網尚未到達的區域,確需新建疏散供熱鍋爐的,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備案,並向供熱行業管理機構辦理資質備案、提交技術資料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比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城市集中供熱管線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間或建築物時,産權單位或産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複;無法修複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國家投資;(二)城市建設維護費;(三)環境汙染治理費;(四)使用外資;(五)銀行貸款;(六)供熱企業自有發展資金;(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八)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城市集中供熱受益單位或用戶應按規定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政府指定部門統一收取。
第三章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從熱源(廠、站)至用熱單位院牆(無院牆的爲單位建築物牆)外的入戶閥門井(含閥門井)爲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和保養;其餘爲用熱設施,由用熱單位負責維護和保養。
從熱源(廠、站)至居民用戶的入戶閥門井(含閥門井)爲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和保養;其餘爲用熱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條居民住宅用熱設施的維修,由供熱單位負責。
自用熱設施投入使用之日起,閥門、管道、散熱器分別在3年內、5年內、10年內出現中文谈球吧体育app下载官网手机版質量問題的,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超過上述期限的,用戶承擔材料費。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城市集中供熱統一規劃,需要改造居民住宅采暖係統的,施工由供熱單位負責,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二條在供熱設施臨近施工,也許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必須在征得供熱單位同意、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後,方可組織施工。
遷移或改拆供熱設施的,應經供熱單位同意,報供熱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批準後,由供熱單位安排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搶修時,供熱單位可先行施工,後補辦手續,有關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二十四條在熱力管網周圍1米內,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禁止下列行爲: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坑、掘土、打樁;
(三)爆破作業;
(四)堆放垃圾、雜物,排放汙水、廢水、腐蝕性液體;
(五)使用供熱管道及支架敷設線路或懸掛物體;
(六)其他危害熱力管網安全的作業。
第四章供熱管理
第二十五條供熱單位必須比照下列規定,辦理有關證、照後,方可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生産經營活動:
(一)向供熱主管部門提交資質審查申報表及有關文件資料,申領城市集中供熱試運行證書;
(二)持城市集中供熱試運行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三)試運行一年後,向供熱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審查合格的,由供熱主管部門頒發城市集中供熱資質證書;審查不符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單位進行資質年檢。年檢不符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格的,比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之間、供熱單位和用戶之間,必須訂立供用熱格式合同。
合同內容應包括供熱期間、供熱時間、供熱參數、事故處理、維護責任、收費標準、繳費時限和結算辦法、違約責任、維修、投訴電話等。
第二十八條城市集中供熱期間爲當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熱時間實行連續供熱或日17小時供熱。
第二十九條在供熱時間內,當室外溫度不低於-6℃時,未安裝熱計量裝置的用戶,臥室、起居室(廳)、餐廳溫度應不低於16℃;盥洗室、廁所、廚房溫度應不低於12℃。
已安裝熱計量裝置的,溫度由用戶自行調節。
第三十條供熱單位應使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時限測量用戶室內溫度。用戶對測溫用計量器具有異議時,可申請仲裁檢定,檢定費由敗訴方承擔。第三十一條用戶認爲室內溫度不達標時,可要求供熱單位測溫。供熱單位應及時進行測溫。用戶對供熱單位的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機構進行複測,也可以申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進行複測。
申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進行複測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對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於24小時內查明原因,分清責任。
屬於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供用熱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不屬於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在向用戶講明原因的同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使其達到規定的溫度,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供、用熱雙方發生爭執時,當事人可向供熱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機構請求調解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在供熱時間內,用戶對室內溫度是否達標沒有異議或經檢測室內溫度已經達標但卻拒不繳納采暖費的,供熱單位可製止供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戶應按實際采暖天數補繳采暖費,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在供熱時間內,除不可抗力外,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準,供熱單位不得擅自製止供熱。
第三十六條供熱單位應當比照供熱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機構確定的供熱範圍向用戶供熱。供熱單位需要改變供熱範圍或增減供熱麵積的,應當報供熱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七條供熱單位應設置維修、搶修和監督投訴電話,並向用戶公開。電話應有專人值班,實行24小時服務。
第三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同意社會監督。用戶可以就供熱質量等問題,向供熱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機構投訴。
對用戶投訴的事項,供熱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機構必須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九條供熱單位應當抓好安全生産管理,排除事故隱患,杜絕事故發生。如發生事故,應盡快采取措施並及時上報。
第五章用熱管理
第四十條用戶增加、減少用熱麵積或製止用熱的,應於當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內,到供熱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在供熱期間辦理製止用熱或用熱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費用。
第四十一條發起並逐步推行使用熱計量裝置。凡是具備條件的用戶,均應安裝使用熱計量裝置。
第四十二條由於室內裝修改造、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因改造室內采暖設施等原因,影響采暖結果的,責任由用戶自負;給單元樓內其它用戶造成不良後果或損失的,責任由該用戶承擔。
第四十三條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私下將自建的用熱設施與供熱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造、拆卸用熱設施;
(三)擅自改變熱用途;
(四)其他有損用熱設施或影響供熱的行爲。
第六章熱費收繳
第四十四條城市集中供熱價格的確定,由供熱單位申請、物價部門審定後,報市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凡安裝使用熱計量裝置的用戶,以實際用熱計量收費;未安裝熱計量裝置的用戶,按使用麵積計算收費。供、用熱雙方對使用麵積有爭議時,可委托具有房産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測量,測量結果由房産行政管理部門確認,測量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的,測量費根據誤差比例由供、用熱雙方協同承擔。
第四十六條城市集中供熱收費辦法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製定。
第四十七條熱費收繳時間爲供暖前的9月1日至10月31日.用戶應當如期一次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供熱單位不予供熱。安裝熱計量裝置的用戶,供熱期結束時多退少補。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根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疏散供熱設施的;
(二)擅自將自行建設的供熱管網與已批準建設的供熱管網連接的。
第四十九條根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和《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供熱單位未取得城市供熱試運行證書或城市供熱資質證書而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生産經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因限期整改或製止運營所造成的損失,由供熱單位自行負擔。
第五十條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供熱單位限期恢複供熱,並承擔相應損失。逾期仍不恢複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擅自占用或者毀壞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的,由供熱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造成損失的,用戶應當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供熱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阻撓、妨礙城市集中供熱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忿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各縣(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煙台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關城市集中供熱的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不比致的,均以本辦法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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