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滿語名爲“吉林烏拉”,意爲“沿江的城池”,因康熙皇帝東巡吉林城所作《鬆花江放船歌》有“連檣接艦屯江城”之句,故吉林市又被稱爲“江城”、“北國江城”。吉林市是滿族的發祥地之一,京劇第二故鄉。那麽吉林市冬季這麽嚴寒的一座城市,冬季吉林市供熱費退費細則是如何的啦?下麵就讓金旗艦暖氣片小編介紹下吧。
冬季采暖供熱沒有達標-吉林市供熱費退費細則
第一條爲切實保證冬季供熱質量,保障居民用戶的合法權益。體現供熱用熱雙方公平的原則,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對吉林市人大委員會《關於(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第十五條有關規定含義的詢問函》的答複函和《吉林市城區供熱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吉林市城區範圍內居民用戶供熱費退費。
第三條本細則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條凡適合下列條件的,供熱企業需給予退費:
(一)居民用戶室內要緊房間(臥室、起居室)溫度晝夜均勻低於攝氏18度的;
(二)供熱其不足166天的;
第五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供熱企業不承擔責任:
(一)人爲造成門窗不保溫的;
(二)室內管網不適合供熱要求的;
(三)用戶室內裝修影響供熱結果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采暖設施的;
(五)供熱係統正常運行條件下,因入住率低、冷牆、頂層保溫不行等原因室溫不達標的;
(六)由於客觀原因突發故障影響供熱,一次不超過3天,一個供熱期內累計不超過7天的;
(七)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
第六條退費按以下標準和方法計算:
(一)停供退費計算標準:
停供期間天天每平方米推進金額=熱價/供熱期天數;
低溫期間天天每平方米退費金額=熱價×(標準室溫-室內實際溫度)/[(標準溫度-5)×供熱期總天數];
(二)居民用戶室溫均勻低於攝氏10度的,按停供標準退費。
(三)計算方法:
退費總額=停供退費標準×計費麵積×停供天數+低溫退費標準×計費麵積×室溫不達標天數
第七條居民用戶室內溫度按以下方法檢測:每戶以房間爲單位,取測溫點的均勻值作爲檢測溫度。以檢測溫度作爲居民用戶的室內實際溫度。
(一)房間麵積小於20平方米,在距地段1.2米高處設置兩個測溫點;
(二)房間麵積在20-40平方米,在距地段1.2米高處均勻設置兩個測溫點;
(三)房間麵積在40-80平方米,在距地段1.2米高處均勻設置三個測溫點。
第八條供熱企業或室溫檢定檢測中介機構應按居民用戶要求對其室溫進行檢測,一次測溫的時間爲連續三天,天天選擇兩個時間測溫,三天所測結果的均勻值爲居民用戶的室內實際溫度,一次測溫結果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第九條居民用戶申請測溫的應先向供熱企業提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居民用戶或供熱企業可委托室溫檢定測溫中間機構測溫:
(一)居民用戶想供熱企業就供熱質量進行投訴,供熱企業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8個小時不到現場測溫的;
(二)供熱企業測溫後對不出具有效測溫受理紀錄的;
(三)供用熱雙方測溫後對測溫結果有爭議的。
第十條居民用戶或供熱企業委托室溫檢定監測中介機構測溫的,應按規定繳納檢測費用,經室溫監測機構檢測室溫不達標的,檢測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經室溫檢定監測中介機構檢測室溫達標的,檢測費用由該居民用戶承擔。
第十一條居民用戶測溫、退費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居民用戶需測溫時,應向供熱企業或室溫檢測中介機構提出書麵申請的,並預約測溫時間;
(二)供熱企業或室溫檢定監測中介機構測溫時,應使用市供熱主管部門製訂的統一格式的測溫受理紀錄(一式兩份);
(三)對當期不欠供熱費的居民用戶申請測溫的,供熱企業必須受理;對未繳納或部分繳納當期的居民用戶,供熱企業不予受理。
(四)供熱企業或室溫檢定監測中介機構須按本細則第六條的相關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測溫,並填寫測溫受理紀錄。測溫人員應由兩人以上組成,測溫時測溫人員要出示證件;測溫結束後,測溫人員和居民用戶應在測溫受理紀錄上簽署姓名並加蓋測溫單位的印章。
(五)測溫人員測溫後應將有效的測溫受理紀錄給居民用戶留存一份,另一份報送本公司相關部門留存。
(六)供熱期結束後,供熱企業應在一個月內爲全繳納當期供熱費的居民用戶辦理退費,所退熱費直接退還居民用戶或結轉爲下一年度供熱費;對當期供熱費全繳納但有陳欠供熱費的居民用戶,所退費用直接沖抵其陳欠熱費;對未繳納或部分繳納當期供熱費的居民用戶,不辦理退費。
(七)供熱期結束後,下一供熱開始前,不到供熱企業辦理退費手續的居民用戶視爲其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供熱企業對已申請測溫居民用戶進行抽查回測的,居民用戶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供熱企業必須對測溫、退費工作嚴格管理,要設置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員進行測溫和退費。
第十四條供熱企業不按本細則規定辦理退費或向測溫居民用戶支付檢測費用的,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按本細則退費或支付檢測費用,對拒不執行的,居民用戶可憑有效測溫受理紀錄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對連續兩年供熱麵積10%以上不達標的供熱企業,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和《吉林市城區供熱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按熱量計量收費的居民用戶不執行本細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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