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是華夏民族早期活動的中心區域之一,現存裴李崗文化、仰韶文化和龍山文化遺址。是司馬懿、韓愈、李商隱、朱載堉、許衡及竹林七賢山濤、向秀等曆史文化名人故裏。那麽這麽一個曆史底蘊深厚的城市,焦作市冬季供熱管理條例是怎麽樣規定的,法規又是怎麽樣規定的?下麵就讓金旗艦暖氣片小編來講解下吧。
華夏民族發源地-焦作市冬季供熱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節約能源,改善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使用熱電聯産、區域鍋爐等熱源所産生蒸汽、熱水,通過熱網供應若幹街區乃至整個城市的社會采暖和生産、生活用熱。
第四條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堅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統一管理和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五條鼓勵城市集中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逐步取消疏散燃煤供熱鍋爐,積極推廣熱電聯供、燃氣供熱。
第六條建立多元化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投資機製,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比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建設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和從事供熱生産經營活動。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監督、協調全市的供熱工作。要緊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供熱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供熱單位特許經營資格審查、年度統計報表工作;
(三)根據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組織實施城市中長期供熱發展規劃和年度供熱計劃;
(四)對城市集中供熱工程項目設計方案進行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集中供熱工程項目竣工進行驗收;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供熱行業有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中文谈球吧体育app下载官网手机版;
(七)負責對供熱市場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爲;
(八)受理用戶投訴,對供熱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和處理。
第八條市發改、規劃、環保、勞動、財政、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房産、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比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製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在編製城市集中供熱規劃時,舊城區應以逐步加大供熱管網改造力度爲重點,新城區應優先考慮供熱管網建設。
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經批準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請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應當同時規劃集中供熱設施。現有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應比照分戶計量的要求進行改造,逐步實行分戶計量收費。分戶控製供熱采暖係統的費用應當計入房屋建造成本。
供熱設施與建築工程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建築工程未按規定同時設計集中供熱設施的,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圖紙審批手續及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的供熱庭院管網,由開發商或使用單位投資配套建設或委托供熱單位建設;支管網及換熱站由開發商或使用單位投資,供熱單位集中建設;其餘部分應當由供熱單位建設。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熱工程項目,必須適合城市集中供熱規劃,並經基本建設順序報批後,方可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資金可比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或非政府投資、社會集資、國內外貸款和發行債券等渠道籌集。
第十四條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對已建成使用的疏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拆毀。
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的具體界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根據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的建設情況劃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承擔城市集中供熱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
第十六條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技術資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供熱單位比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對供熱工程及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符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集中供熱管線比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宅院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城市集中供熱屬城市公用事業,在辦理用地、拆遷、破道、建設及水電增容等工程前期手續中,有關部門應按規定給予照顧或優惠。
第三章供熱用熱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集中供熱實行特許經營製度。在統一管網規劃、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市場準入、統一價格監管的前提下,國有、私有和合作經營企業可通過公開競標的方法,取得規定範圍和規定時限的特許經營權,與市人民政府簽定合同,參與熱源廠、供熱管網的建設、改造和經營。
第二十條供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特許經營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生産場所;
(三)具有保證生産的資金;
(四)具備必須的生産設備和設施;
(五)具有與生産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製度。
第二十一條供熱單位出現撤銷、變更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和備案。
第二十二條供熱單位應當加強管網建設和管理,保證安全、連續供熱,不得無故製止供熱。
因城市建設、供熱設施施工、設備檢修等原因需要減少供熱或製止供熱時,供熱單位必須事前報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提早48小時公報用戶。
第二十三條生活采暖期爲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在供熱運行中的熱用戶室內溫度合格率和運行事故率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因用戶原因造成的供熱不達標,由用戶負責。
實行分戶計量的用戶,室內溫度和供熱時間由用戶自行調控,但供熱單位應當按設計供熱參數保證供熱。
第二十五條供熱單位應製定服務規範和標準,切實提高服務質量,並負有向用戶提供有關供熱安全使用方麵知識的義務。
供熱單位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需要用熱的用戶,應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麵申請。適合條件的,由供熱單位與熱用戶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供熱合同包括:供熱方法、供熱質量、用熱性質、數量、期限、收費標準、繳費時限、結算方法、安全責任、維護責任和違約責任等。
用戶停用或恢複用熱、更名、增加用熱量、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質及運行方法等,應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用戶未經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擅自連接集中供熱管網;
(二)改變用熱管網管徑、增加用熱管線或散熱器;
(三)安裝或啓閉控製裝置;
(四)排放或取用集中供熱管網蒸汽和熱水;
(五)其他有損集中供熱設施或影響供熱結果的行爲。
第二十八條供熱單位和用戶使用的熱量計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首次檢定,並比照計量法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周期檢定。
供熱單位和用戶對計量結果發生爭議時,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熱量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並按驗表結果核收熱費。
第四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和養護,原則上以産權劃分。屬於供熱單位的,由供熱單位負責;屬於用戶建設的換熱站及庭院管網,用戶可與供熱單位在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前,以合同形式約定施工方法、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將其産權移交給供熱單位管理和維護。
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及管理維護合同示範文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製。
第三十條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外緣1.5米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修建建(構)築物;
(二)挖坑、掘土、打樁、埋設線杆;
(三)爆破作業;
(四)堆放垃圾、雜物、排放汙廢水;
(五)其他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爲。
第三十一條因城市建設需要在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應向供熱單位查明集中供熱設施情況。對於也許影響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施工,建設單位應到供熱單位辦理安全監護手續,提供施工保護方案;供熱單位應派人監護,保障集中供熱設施安全。
第三十二條供熱單位、用戶應對各自産權範圍內(含合同約定)的城市集中供熱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時限對集中供熱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和檢修。對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排除。
第三十三條供熱單位應當實行安全值班製度,配備專職檢修人員和需要的搶修設備、器材,製定事故搶修預案,保證有效、及時地搶險和處理事故。供熱單位必須公布安全維修專用電話。
用戶發現供熱事故隱患,應及時向供熱單位報告。供熱單位接到報告後,應馬上組織檢查、搶修。
第三十四條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供熱單位應當馬上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搶修;發生重大故障的,應同時告知市建設、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到現場予以指導和協助。
搶修應當留下工作情況記錄,並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五章收費管理
第三十五條供熱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比照“保本微利”的原則製定和調整,並嚴格依法舉行聽證。
第三十六條供熱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供熱價格收取熱費,禁止亂收費。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對未實行分戶計量的用戶,應當根據製止供熱的時間長短核減熱費。
第三十七條用戶應當比照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供熱價格按時向供熱單位繳納熱費。
用戶逾期不繳納熱費的,應繳納滯納金。對下達催繳通知書後仍拒不繳納熱費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供熱單位可製止供熱。
第三十八條房屋産權變更時,當事人應當及時到供熱單位辦理用熱過戶手續,結清熱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熱工程;
(二)未按規定時間供熱或擅自縮短供熱期的;
(三)發生重大事故未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擅自擴大供熱範圍的。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城市集中供熱工程涉及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等特種設備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由用戶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危害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由責任方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擅自改裝、拆毀、遷移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的;
(二)工程施工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擅自施工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
第四十二條對破壞、盜竊城市集中供熱設施,阻礙、毆打、侮辱依法執行公務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城市建設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忿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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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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